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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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的領導。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
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技管并重、創新發展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大眾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普及保密知識,宣傳保密法治,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二條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完善相關激勵保障機制。
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授權定密的,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權限。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